北京市养犬规定多少厘米?
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自2004-05-01起施行。
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: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、饲养管理等活动。
军犬和警犬的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下列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(以下称重点管理地区):
(一)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;
(二)本市城镇、居民居住区、公
园和集体宿舍区;
(三)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区域。
重点管理地区以外的为一般管理地区(以下称一般管理地区)。
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、销售、展览、表演和遛放烈性犬、大型犬。具体犬种和体高、体长的标准,由市公安
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